创新突破 分类处置 拯救资产价值 保障群众利益

2024.01.08

发布者: 潘定春 吴建军


      从2015年至2020年8月,超过5000家网贷机构或良性退出或跑路、失联、被刑事立案等恶性退出,产生规模庞大的债务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如何保值、增值、溢价,处置方式能否因案订制,处置手段能否多样化,最大限度实现保障网贷机构集资参与人、被害人等出借人的经济利益?融力天闻律师团队撰写本文进行探索。

一、网贷机构监管及资产状况

自2015年开始,网贷机构频频“爆雷”,跑路、失联、关闭等情况时常发生。随后,国家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进行专项整治、集中整治,状况根本性好转。2020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国家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回答央视新闻说,网贷平台监管经历了很痛苦的阶段,现在走到根本性的转折,最多时五六千家网贷机构,到2020年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他同时表示,出借人的资金还有8000多亿没有回收,只要有一线希望,会配合公安等部门追查清收,最大程度上偿还出资。

至2020年6月,超过5000多家网贷机构退出市场。如何处置网贷机构庞大规模债务和不良资产,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利益,目前并没有可供借鉴的模式、渠道和方案。今年是网贷机构安全有序清出的收官之年,中国人民银行互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家银保监会P2P网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出台指导文件,明确社会各界探索在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下,配置资源、多措并举、拓宽渠道、增值保值,实现处置资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出借人利益。

目前,在处置网贷机构债务和不良资产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难题既有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限制,也有司法实践处置措施和渠道单一的制约;既有出借人不同诉求的相互冲突,也有普遍存在的资产权属不清、资产形态复杂,逃债废债情况严重现实障碍。

二、刑事判决生效后,商事程序处置不良资产是可选方案

2018年 12月,中国人民银行互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家银保监会网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确定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网贷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175号意见》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对已出险机构按照公安部门是否立案分为两类;对于未出险机构按照存量业务规模分为三类;对规模较大机构按照风险状况分为高风险机构和正常机构。《175号意见》根据网贷机构不同风险分类制定不同处置指引。

根据175号文对网贷机构不同分类,有些网贷机构出险后被刑事侦查、审判,恶性退出市场;有些网贷机构良性退出、转型或出险后未被刑事立案,对不同风险的网贷机构退出后的债务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也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法律程序:一是刑事程序执行处置程序,二是商事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处置程序。

首先,关于刑事诉讼执行处置程序。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判决的规定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庭应当依职权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案件移送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刑事裁判所涉财产范围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使用了“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赃款赃物”、“涉案财物”等不同法律用语,其内涵也略有差异。“刑事裁判涉财产”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其中“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

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网贷机构或个人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主要由第一审法院负责立案执行,承担资产清运、变现、归集和清退等职责。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资金清退公告》,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2020年7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快鹿系”案件公告,“(2019)沪01执1042 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受害人尽快信息核对确认,将发放被害人投资款。前述两种即是属于这种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的情形。

其次,关于商事处置程序。

网贷机构若是被责令退出或是因跑路、被刑事处罚等恶性退出,必然会产生的巨大规模的债务和不良资产,商事处置程序解决有着客观存在的基础条件。即使是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网贷机构,鉴于案件巨多,法院人力不足,司法资源紧缺,刑事案件商事程序解决,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解决网贷机构债务和不良资产必将成为一种选择。处置网贷机构不良资产完全类似于一个特殊的商事重组、破产程序,包括自行重组、预重整、重整、破产清算等多种方案。通过商事程序、利用商事规则、整合市场资源来处置网贷机构债务和不良资产,既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国家银保监会P2P网贷整治领导小组的顶层设计,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既符合市场商业规则,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所以,非集案件资产处置商事解决是一种必然趋势。

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刑事立案后,武汉市政府主动介入、创新方法,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市场资源,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参与重整,提供专业支持。最后引进上海某某集团作为投资人,对网贷机构资产进行庭前重整,百分之百兑付平台出借人本金。这是一个成功的商事重整案例,各方实现了共赢。

三、资产价值最大化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和目标

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国家银保监会P2P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了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明确2020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但是存量风险处置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核心工作,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020年7月30日,为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了“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年中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要全力清偿挽损,强调始终将追赃挽损作为风险处置的核心要求,千方百计依法合规拓宽可清退资金来源;加大对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资产处置效能,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处置资产价值最大化”,“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千方百计依法合规拓宽可清退资金来源,切实提高资产处置效能”。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突破现有制度下的处置方式、处置渠道,提升破产财产变现率,提高资产处置效能,都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共同目标。

四、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和方式多样化是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有效途径

目前,无论是审判法院刑事处置程序,还是商事处置程序,最大限制是资产处置方式单一,处置渠道单一,资产形态唯一。所谓处置方式单一,主要是归集资金,按比例清退、返还;所谓处置渠道单一,主要是资产拍卖、变卖;所谓资产形态唯一,主要指资产形态是现金。

我们并不否认通过拍卖、变卖资产归集资金的便捷性和操作性,也不否认现金清退、返还方案的意义、作用和公平性。但是,我们认为网贷机构不良资产形态复杂、出借人需求不尽相同,应该存在出借人内部需求与资产形态配置方案,存在社会外部市场需求与网贷机构不同资产形态配置方案;应该能够探索除拍卖、变卖处置资产,归集资金清退、返还之外的其他方案,有些网贷机构不良资产完全可以因地制宜、量身定制资产重组、债转股、股权置换、以物抵债、重整、破产清算等处置方案。

处置网贷机构不良资产关键在于“活”字,即盘活资产、方案灵活、创新方式、突破限制。避免与之对应的是“死”字,即资产僵化、方案单一、渠道唯一、思路狭隘。我们正在处置的上海LC网贷机构不良资产案件,体现了“活”字原则。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认真核查了LC网贷机构所形成的借贷债权、股权投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不良资产形态及其价值,细致了解到集资参与人的生活经历、工作层级、投资经验和行业背景等,广泛征询了三分之二以上集资参与人的兑付、清退需求,设计了现金返还、债转股、持有不动产、以物抵债等方案,最大程度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最大限度配置市场资源,最大化实现资产的市场价值,最终为实现集资参与人减损、挽损目标打下基础。

社会专业机构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多措并举,创新突破主导和参与处置网贷机构不良资产,是实现中国人民银行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国家银保监会P2P网贷整治领导小组提出的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提高资产处置效能、全力清偿挽损目标的重要方案

“活”则活。处置网贷机构不良资产任重道远。

鉴于网贷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限制,需要社会各方合力进行探索和研究。我们只是抛砖引玉,期待与社会各界同仁们一起求索,共同前行,为化解存量金融风险,保护集资参与人、被害人等出借人利益,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