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力天闻知识产权团队代理首例跨境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案获得胜诉

2024.01.16

发布者: 盛云帆


近日,由本所杨阳律师和潘南婷律师代理的某视频平台与某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本案系国内首例认定境外翻墙软件协助境外用户使用境内流媒体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商业道德、破坏了流媒体平台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委托人(某视频平台)发现某科技公司经营了一款加速器软件,以破解版权的地域限制为宣传,诱导境外用户下载安装使用,并以广告植入和会员收入为获利手段。域外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后,即可通过该软件设定的国内虚拟IP地址访问境内视频平台。该行为破坏了视频平台对不同地区区别投放视频内容的限制,损害了该视频平台海外版本的正常运营。遂,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科技公司停止通过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提供可用于涉案视频平台的国内加速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1. 该行为是否不正当损害视频平台享有的竞争利益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中院认为:应从手段、行为方式和结果三方面综合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关于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涉案加速器通过假设VPN的方式使得加速器用户IP在互联网中显示的IP地址为国内中心服务器的地址,而非其真实的IP地址。

 

(2)关于是否影响了用户选择或者其他: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识别用户IP地址实现国内版和海外版的切换,且国内版的视频资源内容多于海外版。而被告在其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均提及可以通过涉案加速器软件解除视频的版权地区限制,境外用户自然会选择通过加速器使用国内版视频平台。

 

(3)关于是否妨碍、破坏了他人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涉案行为主要产生的利益损害是减少了视频平台的交易收入,即减少该视频平台海外版用户开发和会员费收入,进而影响该视频平台的海外发展布局。而对于用户而言,使用加速器存在被视频平台识别为盗号的可能性,影响其使用体验。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对加速器的相关宣传推广以用于加速该视频平台作为重要卖点构成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并据此获利,应当富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因加速器破坏视频平台的经营生态和秩序。

 

因此,成都中院在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妨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2. 本案的责任承担

成都中院在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后,首先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涉案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提供可用于某视频平台及其对应客户端的国内加速服务。其次,在综合考虑某科技公司宣传涉案加速器软件下载量、收取会员费的标准、侵权情节、视频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后,采用了法定赔偿的形式,酌定了一个可观的赔偿数额。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我国大陆以外的互联网协议地址,通过技术措施破坏了视频平台的运营模式,使得境外用户可以借助VPN随意访问视频平台境内版、观看境内版中影视作品,主要侵害了视频软件境外版的用户交易机会。本案的胜诉有效地保护了境内视频平台所付出的地域限制的努力,保障了我国视频平台在域外市场的竞争力,减少了我国视频平台在国外面临版权纠纷的风险,为我国视频平台和影视作品向海外布局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