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力天闻知识产权团队代理利用影视剧名称推广不正当竞争案获得胜诉

2024.02.27

发布者: 杨阳 石乙涵


近日,由本所杨阳律师和潘南婷律师代理的某视频平台与某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胜诉判决。本案系国内可公开检索的首例认定视频网站独播视频属于视频网站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知名视频网站运营者A公司发现在某短视频 App中,B公司以该平台独播的热播影视剧剧名为关键词进行了广告投放,并宣传其同样为该剧的正版播出平台,用以宣传推广其影视App,该App可在未开通会员的情况下无限制播放原告全站视频内容。

争议焦点
B公司以该剧剧名为关键词进行广告投放用以推广其影视App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A公司享有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A公司经营的视频网站系该剧的网络独播平台。该剧的信息网络播放途径同该视频网站形成了唯一的关联性,用户无论在何处搜索该剧的正版观看平台,均会最终进入该视频网站进行播放。考虑到取证发生在该剧更新完毕不久,在该时间节点,对用户来说,该剧与该视频网站已建立一定的记忆联系,用户必然将该剧的正版播放平台同该视频网站形成关联或联想,该剧已经成为了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依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B公司利用A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独播剧影视剧名宣传其同样为正版播出平台,使得用户误认为其同我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或特定联系,构成混淆。将该剧剧名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宣传推广,并宣传为“正版资源”,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以为该视频网站与B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推广开发的影视App聚合该视频网站内容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总结
本案为国内可公开检索的首例认定视频网站独播视频属于视频网站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案例,目前影视剧的播出渠道越来越集中于网络平台,对于一些打着热播影视剧的幌子为自己引流的行为,实质损害的也是网络播出平台的合法权益,只有规范此类推广行为,方可实现视频市场的良性运行。故,该案的判决对于此后打击利用独播视频名称进行蹭热度推广的侵权行为具有极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