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形象近似性判断

2023.12.01

发布者: 文/谭耀文


      在动漫形象侵权中除原样复制外,存在高级抄袭现象。在似像非像中,模仿方的使用方式存在公开性,往往会如影随形,到底是否构成侵权给版权方带来极大的困扰。由于动漫形象的原型或者创作灵感多数源于真人真物,存在独创性的高低不同,而且版权方对动漫形象的内容投入及商业开发千差万别,动漫形象的知名度也存在高低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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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人代理的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广州杏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紫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广州天河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该形象的头身比例、脸型、眉毛形状是其标准性特征,是构成人物形象的核心元素。这些元素与涉案作品形象已经形成特定联系。被控侵权图案与涉案作品形象同为儿童人物形象,其头身比例、脸型及眉毛形状与涉案作品对应元素极其近似,仅头发的表现方式及发型有一定区别。该图案使用了涉案作品形象的多个核心元素,在蜡笔小新形象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两者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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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硬核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广东高院认为原告“B.DUCK”形象与被告”核桃小鸭“在美术细节方面,除使用的颜色相同且均以近似的”水蜜桃“形状表示头部轮廓外,无论是五官、表情、动作还是身型均完全不同。对于上述相同美术表达细节,其一,关于颜色。以黄色表示小鸭子羽毛所覆盖之处,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巴、腿脚部分,是对自然界小鸭的写真,是美术界绘制小鸭子主题作品的共用表达元素,任何创作者均可自由运用。并且该颜色的选择与搭配并非“B.DUCK”所独创。其二,关于头部轮廓。”核桃小鸭“的头部轮廓为”被压的水蜜桃“,“B.DUCK”的头部轮廓为标准”水蜜桃“,两者造型并不完全一致。况且此种表达方式之前已经出现,并非“B.DUCK”独创性的表达。

      尽管两个案件原告一胜一败,但是法院的审判逻辑存在一致性。即动漫形象如果独创性、知名度较高,对方作品如果是用了该作品非常独创性表达,即便存在些许差别也不影响构成近似的判断。如果动漫形象独创性不高,对方作品除非完全相同,存在差别就会判定不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