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家 编剧角度看案例(七) ——期刊杂志社“版权声明”的效力

2023.11.30

发布者: 文/谭耀文


案例启示:

作家向期刊杂志社投稿自己创作的小说时,会发现期刊杂志在版权页或约稿须知刊登“版权声明:稿件凡经本刊使用,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代理其作品电子版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及其其他形式的传播权,本刊支付的稿酬已包括上述使用方式的稿酬……”。那么如果作家发现其他电子阅读APP有自己的小说,而这些电子阅读APP可能称自己是取得了期刊杂志社的授权,那么作家到底是否可以向这些电子阅读APP主张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呢?答案是肯定的。期刊杂志社作为传统的出版发行机构,纸媒的线下发行是其主要渠道,获得作品的出版权(复制、发行)是当然之意。期刊杂志社为顺应时代发展,紧跟读者阅读习惯的变化,将自己出版的期刊杂志制作成PDF后上传到自己官网或自行开发的APP供读者下载阅读,也无可厚非。但是期刊杂志社如果在没有与作家另行签订书面著作权使用合同,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性质,授权地域、范围、期限,许可使用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凭上述版权声明就说自己有权授权第三方通过网络提供电子书缺乏依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但是从我国著作权专列章节“图书、报刊的出版”这一立法体例来看,这一情形应当仅限于传统的出版即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不能随意的扩大到著作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如果期刊杂志社在投稿声明中说“如果作者投稿即视为作者同意我社可将文字作品授权他人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如果这也成立,感觉非常荒谬。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赵德馨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赵德馨系文字作品《中国历史上城与市的关系》的作者,发表于杂志《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04期。学术期刊公司经营的中国知网(www.cnki.net)提供该文字作品的有偿下载服务。学术期刊公司抗辩提供其与《中国经济史研究社》编辑部签署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该协议要求《中国经济史研究社》编辑部在征稿通知及每期期刊显著位置(如期刊版权页)上连续刊登相应的如下声明“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被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分析资料。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学术期刊公司还提交了《中国经济史研究》稿约的打印件,该打印件载明“来稿刊出后即送稿酬及样刊和文章抽印本。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案中,相关稿约仅有告知涉案期刊加入两库、作者如不同意应在来稿时附书面说明等文字表述,不涉及其他如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故相关稿约不具备许可使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必要内容,不能视为《中国经济史研究社》编辑部与赵德馨达成了关于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故此,学术期刊杂志社主张《中国经济史研究社》编辑部依据稿约取得了赵德馨的授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此基础上,学术期刊公司进一步上诉称其依据其与《中国经济史研究社》编辑部之间的协议书获得赵德馨授权的主张,在赵德馨于本案中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亦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学术期刊公司通过“中国知网”网站(www.cnki.net)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赵德馨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