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力天闻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重审案件赢得胜诉

2023.10.26

发布者: 张睿娴


      近日,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A银行与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诺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樊公司”)、吴某某、王某某、游某、国药(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涉及A银行前任支行行长涉嫌犯罪是否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案件中获得全面胜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代理人蒋玉林、张睿娴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采纳,判决认定A银行前任支行行长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以及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全面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案件背景
      诺樊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增信措施为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9月,贷款到期后A银行督促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额代偿。2017年底,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杨浦法院提起诉讼,向借款人诺樊公司、反担保人吴某某、王某某、游某、国药(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索代偿款项。

      吴某某提出认为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A银行、诺樊公司恶意串通,进行骗贷,故合同均无效,吴某某不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吴某某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吴某某在2021年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上海高院认为由于诺樊公司向A银行所贷款项中的900余万元实际被A银行前任支行行长实际使用,已经犯挪用公款判刑,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故上海高院裁定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再审。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A银行前任支行行长刑事案件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影响诺樊公司与A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以及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A银行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尚需依法认定,追加为A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并处理,故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原一审法院杨浦法院重审。

本案核心争议及解决方案
      由于该案是上海高院裁定再审、金融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案主体众多,法律关系极其复杂,A银行前任支行行长以及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员工犯罪的情况,借款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或者担保合同无效,必然使得银行受到巨大的损失。被告吴某某的抗辩观点为:因为A银行前任支行行长使用了诺樊公司贷款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犯罪,A银行显然与借款人诺樊公司恶意串通,借款合同依法当属无效;由于借款合同无效,故A银行与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进而推论出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无效,吴某某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在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两名业务主管收受借款人的贿赂,构成犯罪已被判刑,足以证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担保合同也当属无效。

      鉴于该案的重要性,代理团队经过详实的检索分析,撰写了类案检索报告,针对该焦点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事实上,也存在一些未予支持的判例。对此代理团队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在长达近一年多的审理过程中,代理团队多次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及调查研究材料,并就犯罪行为定性、员工犯罪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区别、犯罪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牵连性、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上级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在一个案件中将没有管辖权的关联合同关系一并进行审查等问题进行了仔细研究,梳理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的适用和理解,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并就相关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与合议庭进行了多次的沟通说明。

      最终代理团队的意见被审委会全部采纳,全面驳回被告吴某某的全部抗辩观点,并且判决书对焦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判意见。

案件意义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审判观点基本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反思,认为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可能既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刑法目的,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2023年初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金融审判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刘贵祥大法官指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认为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无论合同是否涉及犯罪,都应当以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符合《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精神,判决结果纠正了对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错误观点,该案的裁判观点对今后此类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主办代理团队成员为牵头高级合伙人蒋玉林律师,高级合伙人林巧律师以及张睿娴律师参与了本案的研究和出庭代理工作,对本案胜诉成果的取得做出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