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力天闻律师代理两案入选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2023.09.01

发布者: 张闻杰、邱政谈、廖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强版权保护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近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了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本所张闻杰、邱政谈、廖荻律师代理的案件均入选“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张闻杰、邱政谈】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张闻杰、廖荻】网络社区平台发布作品链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相关链接:

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22北京冬奥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专有资产。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央视总台)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通过所有媒体平台广播和展示包含奥运会视听画面的作品或信号,及分许可他人的专有权利。央视总台及其授权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申请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经央视总台授权,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节目的权利。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嗨新公司)是“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的运营主体。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该软件通过转播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创嗨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视听作品,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诉行为发生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创嗨新公司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或将掠取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被诉行为已经给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涉案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申请人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会实质影响“手机电视直播大全”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相关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观看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获得更优质的在线观赛体验,促进北京冬奥会的合法传播,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针对创嗨新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应予支持。综上,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立即停止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在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上提供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

 

一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裁定已生效。

 

专家点评 

本案系针对侵害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诉前禁令。冬奥会作为一项综合国际体育赛事,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涉案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手机应用软件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这一非法盗播行为分流了在正规平台观看赛事的流量,淡化了正规平台的赛事播放热度,掠取了本应属于权利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基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时效性和影响力,法院在接到权利人申请后,重点审查了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48小时内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不仅及时制止正在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同时也预防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盗播行为,快速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达到加大打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力度,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的目的。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一项预防性措施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诉前行为保全给予权利人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紧急权利保护,对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点评人:王勉青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网络社区平台发布作品链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系热播青年励志综艺节目《青春有你第二季》出品人(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自2020年3月12日起在旗下爱奇艺平台上独家播放后引发广泛关注。被告上海触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以真人漫画、图片剧分享为内容的App。2020年5月,正值涉案作品的热播期间,原告发现该App“资源区”内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百度网盘资源分享链接,使其他用户获取链接后无须登录某科技公司视频平台,亦无须充值VIP会员即可同步观看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App运营者,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被告辩称,App提供的是发帖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的服务类型。涉案侵权内容系网络用户发布,被告作为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含侵权链接帖子不构成应知、明知,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并披露了该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尽到平台的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了网络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链接系网络用户发布,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被诉行为,综合判断被告是否应当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并采取了必要措施。首先,从平台分区来看,平台页面设置了“水区”“资源”等多个专区,其中,“资源”区主要为影视、综艺节目,被告理应知晓该专区内的内容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并无证据显示其采取了除文本及图片过滤之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其次,从侵权信息的显著程度看,涉案两用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发布了大量影视、综艺下载链接,其内容已经远远超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授权分享的范围。同时,资源发布者为方便用户检索,发布的链接均带有影视资源的名称、期数等信息,涉案链接更是明确标注了“青春有你2”、“最新一期”等字样。考虑到涉案作品当时正处于热播期间,网络上知名度和话题度较高,被告理应知晓该内容存在侵权的可能。从管理举措上看,被告收到多条涉及“资源区”的举报信息,且部分涉及本案网络用户,在此情况下,未对账号采取风险提示,反而放任其继续发布其他侵权内容,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处于应知的状态,却未采取合理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涉案作品的数量及传播时间、涉案作品的传播方式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专家点评 

随着网络传播的多样化,网络用户在网络社区平台发布侵权作品的下载链接,成为了一种新类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形态。由于网络社区平台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提供自动接入、信息存储、搜索、链接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社区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成为了司法上的难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即使网络社区平台不属于上述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这并不意味其无须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网络社区平台依然应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对于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本案的判决,准确定性了网络社区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界定了新型互联网传播方式下平台“应知”的判断标准,体现了司法应对网络传播新形态的精准性,合理引导网络社区平台规范管理用户发布链接,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点评人:许春明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