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力天闻知识产权团队代理酒店影视作品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二审成功改判
2024.06.18
发布者: 潘碎华
近日,由本所杨阳律师和潘南婷律师代理的某酒店被某影视公司起诉侵害作品放映权二审案件,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认定某酒店不构成侵权。
2023年3月,某影视公司B发现某酒店A客房内网络电视和投影设备在连接网络的条件下可通过其内置软件“云视听极光”播放影视作品《xxxx》,B公司认为A酒店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向住客提供上述影视作品播放服务侵害其享有的作品放映权。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其判决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侵权行为不成立,判令撤销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A酒店客房内播放设备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播放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侵害B公司的过错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A酒店仅是为住客提供视频播放的硬件播放设备与网络基础,并未直接提供“云视听极光”软件账号或会员,B公司对A酒店该项过错举证不能亦不能证明A酒店对云视听极光 APP播放软件的涉嫌侵权内容有审核、 编辑、增删行为。因此,B公司不能举证证明A酒店存在过错,应认定A酒店未实施案涉影片的放映行为,不构成侵害B公司放映权的侵权行为。B公司诉请主张A酒店构成侵害B公司的放映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案件总结
本案对目前司法实务中滥发的针对酒店等影视播放终端经营者提起诉讼的商业维权模式应诉打开新视角、提供了新思路。相关维权主体在明知涉案影片的源头提供者的情况下,并没有向其发函下线,反而特意向无权能的终端经营者起诉,其起诉案件数量巨大,目的仅是从诉讼中取得维权获利。这种商业维权模式不仅会严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阻碍知识产权维权良性发展,其行为与知识产权维权目标相悖,长行久之必定会损及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正向、完善发展。本案不仅为打击此种商业维权诉讼模式提供了新的应诉维权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向外传达法院对此类商业维权诉讼的司法态度,为遏制滥发的针对视频播放终端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权模式起到导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