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的各类“票据产品”浅析 ——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即将关闭说起
2024.07.25
发布者: 陈婷婷
2024年7月27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将停止对外服务。至此,ECDS自2009年10月28日正式建成运行以来,历经近15年完成了其特定历史使命。虽然早在2022年6月,ECDS即向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融合,行业内也已做足了准备,但2024年7月27日也仍将是中国供应链金融史上一个值得铭记的时刻。
提起“供应链金融”,不得不说它是近几年一个很热的词,尤其是在早些时候它更是显得特别“高大上”。然而,随后的变化却有点让人始料不及,它从一个自带高科技、区块链元素的褒义词,逐渐变成一个仅是客观描述的中性词,接着又变成一个带着一些融资贸易、甚至高利贷含义的贬义词。这个演变过程自然少不了“走单、走票、不走货”这类融资性贸易的负面加持,同样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对各类“票据产品”的不规范使用和宣传也难辞其咎。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让更多人了解供应链金融领域各类“票据产品”的含义,让更多的人理解当你在提起它们的时候,你到底在说什么?
一、各类“票据产品”的概念及辨析
首先是“票据”。票据这个词其实不易滥用,它有其法定的含义,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其中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
紧接着是“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3。是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4,它首先具有一般电子商业汇票的全部属性。同时,它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它实质上是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包,票据包内的每一张电子商业汇票最小金额与人民币最小面值一致,即1分钱。供应链票据引入的票据包机制,实质上是实现了票据在最小金额下的等分化签发,从源头上解决了传统单一汇票金额不能分拆转让5的痛点问题,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票据的灵活性,强化了票据的支付及融资功能,满足了票据以任意金额流转的客观需要。所以可以说“供应链票据”是由固定面额最低为1分钱的票据组成的票据包。
然后是“标准化票据”。其实“标准化票据”并不是“票”,而是票的“池”,它也本该有其特定的含义。“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6。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7,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8。
再就是“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票据虽然称为票据,其实与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完全无关,它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9。它是一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有价证券10。
再进一步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首先它仍属于ABN,是定位于 ABN 规则体系下的子品种,可以看做是传统 ABN产品的短期限、滚动发行版本11。
标准化票据、ABN和ABCP其实都是证券,它们明显的与其他种类“票据”存在较大的区别。就标准化票据而言,它池内的基础资产就是商业汇票;而ABN和ABCP资产池内的基础资产却不能是票据本身,但可以是用票据结算的应收账款。
二、更基础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在供应链金融中最基础的概念。它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12。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要求对方付款的权利,虽然与票据和证券都没有直接关系,但它却是前述票据和“票据产品”的基石。
三、更特别的概念
“电子债权凭证”是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里程碑意义的产品。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供应链金融领域一些头部公司依托核心企业(即债务人)的信用开发出来的一个介于传统票据和确权文件之间的一款产品。这类产品一般以“信、单、链”为名,就是我们常说的“信单链”产品。
对于这类产品,首先必须强调它一定不能适用票据法,甚至参照都不行。债权凭证的出发点是将基础法律关系(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项下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明确下来,再由付款义务人对到期付款进行确认;它实质上是应收账款的凭证,它的重要价值在于能够协助债权凭证持有人,对应收账款的金额和付款时间完成必要的举证责任。
电子债权凭证所谓的“上链”,其实有以下几个思路:一是希望将基础法律关系、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这些要素能够票据化,让基础法律关系可考、应收账款金额和付款时间不再存有疑义;二是通过“电子”和“链”(其实就是可溯源)的方式,使应收账款可以任意拆分,并且不因拆分影响电子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三是签发人(即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下同)不希望有关应收账款适用票据法;四是签发人希望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13。
“信单链”产品,近年经常披着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供应链金融、金融创新等鲜亮的外衣,在多层级流转、便利融资等方面确实被夸大了许多。但是,如果没有签发人不希望适用票据法和希望延长付款期限(远超6个月)的需求,“信单链”产品在可靠性和合规性上,与供应链票据完全不可相提并论,在应用和实质价值上确实也不易过分夸大。
以上名词和概念是在笔者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被参与各方高频使用的词汇,但是在交流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各方经常存在误解。究其原因,其实如前文所述,各方在交流时并没有特别注意:“提起它们的时候,你到底在说什么?”这个基础问题。
综上,希望本文浅析对大家今后沟通和交流业务有所帮助,提高各方沟通效率。
注释:
[1] 《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实施,下同)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01月01日施行,下同)第三条第二款: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4]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供应链票据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04月23日施行)一、供应链票据平台主要功能:……(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简称供应链票据)……
[5]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07月28日施行,下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
[7]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8]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
[9]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7年10月09日施行)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2023年9月01日施行)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发起机构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10]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04月15日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1] 《NAFMII市场创新自律问答》((2020年10月21 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部分。
[12]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2年02月01日施行)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13]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