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另类维权思路-侵犯他人人格权纠纷

2024.11.14

发布者: 融力天闻 王升 许超


今年,融力天闻根据客户行业性质、律师团队业务专长,并结合律所战略发展规划,对原有的11个专委会进行规范调整,并增设破产重组与清算专业研究委员会、企业合规专业研究委员会、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研究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经过上述规范调整后,本所14个专业研究委员会具体如下:公司商事与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金融与证券财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文化传媒与娱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海外投资与国际贸易、刑事与合规、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投融资与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破产重组与清算、企业合规、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

本专栏将展示律所各个专委会的优秀案例,14个专委会将定期甄选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实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度挖掘与系统整理,提炼出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关键流程与宝贵经验,不仅彰显案例本身的典型意义,及其对同类型案件处理的借鉴价值,更融入了律师们的实务洞见与专业感悟。

第一期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研究委员会 推荐案例——侵犯他人人格权纠纷案

本所王升律师和许超律师代理的A诉C其他人格权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胜诉判决。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案件中受害者提供了其他维权思路。

基本案情
A与B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年以上,夫妻关系一直很好,A在外经商,B在家照顾家庭。C与B通过打牌认识,C较为年轻,主动与B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半年内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保持婚外恋情。A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后A与B离婚。随后A起诉C,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C支付A精神损失费 2 万元。

争议焦点及难点
第三者和夫妻一方通奸,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法律尚未对配偶权给出明确定义,导致在配偶权益受到侵害时,尤其是第三者介入婚姻情形下,无过错方除了离婚,难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实践中各地的法院标准不一,但是都持保守态度,而且大多数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如(2019)粤0113民初9217号案件仅在查明孩子非自己亲生的情况下,才考虑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且追索对象仅系出轨的配偶。

二、无过错配偶一方能否跳过出轨配偶,直接起诉第三者,在实践中也几乎没有类似判例。

本案中,A在外辛苦赚钱养家,收入如实上交给B,却没想到婚姻关系遭受了第三者的破坏,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A发现C与B不正当关系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律师,寻求法律支持。在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指导下,A积极搜集证据,固定了C与B的通奸行为的关键证据,后A在家中执行抓奸、报警,通过公安介入,C道歉并写下道歉书。随后,A与B离婚。

纵观整个过程,在关键的节点上,均取得了有力的证据,并未采取过激行为。尽管法庭上C再三狡辩,在证据面前也显得苍白无力。过硬的证据为本案的判决结果打下了基础。

加上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深入沟通、探讨,法院最终判决认定C在A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长期与B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危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给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造成了伤害,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了合法婚姻关系的破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权等相关权益,如不对上述第三者插足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贬斥和否定,既违背法律规定,也违反社会主义公序良俗,不利于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做出C支付A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案件总结
当下小三风气盛行,很多人为了一己私欲,缺乏对他人家庭稳定的基本尊重,肆意挑战社会的底线,肆意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践踏现有的婚姻制度,发生相关违法行为后沾沾自喜,自认为可以随时回归自己的家庭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视其他家庭可能遭受的无法弥补的伤痛。

法院判决有着司法的公信力,能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在法律层面,对那些严重违反道德,挑战社会底线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也为婚姻家庭领域人格权侵权提供了另外的裁判思路。

本案系近年来少有的司法裁判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系上海法院系统作为全国司法桥头堡,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强力回应,也为全国其他法院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打样,有着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