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认定逆转 主播解约免于赔付违约金

2024.11.22

发布者: 广州分所主任 杨雨轩


今年,融力天闻根据客户行业性质、律师团队业务专长,并结合律所战略发展规划,对原有的11个专委会进行规范调整,并增设破产重组与清算专业研究委员会、企业合规专业研究委员会、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研究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经过上述规范调整后,本所14个专业研究委员会具体如下:公司商事与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金融与证券财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文化传媒与娱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海外投资与国际贸易、刑事与合规、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投融资与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破产重组与清算、企业合规、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

本专栏将展示律所各个专委会的优秀案例,14个专委会将定期甄选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实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度挖掘与系统整理,提炼出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关键流程与宝贵经验,不仅彰显案例本身的典型意义,及其对同类型案件处理的借鉴价值,更融入了律师们的实务洞见与专业感悟。

第二期 文化传媒与娱乐法专业研究委员会 推荐案例——网络主播与MCN机构 经纪合同纠纷案

概要:上海方加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周思涵、繁昌区被爱音乐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57889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案号为(2024)沪01民终5540号(下文已对当事人名称进行加密处理)。

关键词:经纪公司 主播 直播时长 结算佣金 预付服务费 违约金 合同解除

承办律师:杨雨轩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4日,经纪公司与主播前经纪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受让了包括主播在内的9名主播的经纪合约。2022年1月1日,经纪公司与主播签署经纪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直播内容分类、最低直播时长及最低直播天数,并约定经纪公司收到直播平台支付的费用后,以汇款方式在次月的20-25号支付给主播。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依约向主播支付预付服务费40万元。2023年1月17日,主播以经纪公司未结算2022年12月合作费用为由,委托律师向经纪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2023年1月19日,经纪公司委托律师向主播发送律师函,主张主播直播时长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有权依约扣除合作费用,并有权要求主播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合作费用570425.92元,并支付违约金540万元,预付服务费40万元。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查明了主播每月各品类直播时长及佣金情况及经纪合同与主播工作室的收付款情况及开票情况,合同履行期间,经纪合同共向主播工作室支付970425.92元,含预付服务费4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57889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周**、繁昌区****工作室与方加公司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艺人网络直播经纪合同》于2023年1月30日解除;二、方加公司支付周**代管佣金共计155,858.19元;三、方加公司偿付周**截止至2024年1月9日的代管佣金逾期利息共计5,310.99元;四、周**退还方加公司预付服务费40万元;五、周**偿付方加公司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上述第二至第五项相抵扣,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加公司548,830.82元。六、驳回周**、繁昌区****工作室的其余本诉请求;七、驳回方加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及难点
1.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经纪合作纠纷,如何认定一方构成根本违约?

2.合同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该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节点?

3.直播作为新兴文娱行业,如何理解经纪公司向主播支付的预付服务费性质?

4.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经纪合作纠纷的违约金判赔标准。

本案代理思路
1.经纪公司违约在先。案涉合同系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合作纠纷,艺人依据合同约定从事演艺活动,经纪公司从艺人的演艺活动中获取收益,并将该收益与艺人进行结算及分配,该部分系经纪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签署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经纪公司未结算2022年12月的佣金已构成根本违约,主播向其发送律师函,认为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应于律师函送达经纪公司之日解除。

2.从虎牙直播平台统计的直播数据来看,该主播的直播数据包含“星秀”“户外”“王者荣耀”“其他直播”等多类直播时长数据,虽然合同约定的演艺活动仅限于“星秀”品类,但前述品类均属于虎牙直播平台的项目,且经纪公司已实际从直播的直播演艺活动中获取收益,在履行期间也未提出异议,经纪公司仅以主播在“星秀”品类的直播时长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主播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理据不足。

3.预付服务费系经纪公司支付给主播的签约费用,具有风险投资性质,案涉经纪合同已实际履行一年,且案涉合同因经纪合同在先违约行为而被迫提前解除,主播无需返还相应费用。

4.主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一审判决不仅判令主播需返还服务费40万元,还要求主播负担违约金30万元,该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违背本案实际情况,也有违公平原则。

二审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违约主体及解除合同时间认定、周**主张方加公司的根本违约情形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逾期利息起算及截止时间认定;周**主张再次调整违约金金额是否具有合理性。

首先,依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经纪合同》约定:“周**服从方加公司为其选择、安排的虎牙直播平台、表演内容”;直播平台为“方加公司为周**指定的虎牙直播平台及其他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试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PC端与手机客户端”;直播演艺为“艺人在现场表演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及实时直播以供观众消费、观赏的演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表演、聊天、户外活动等内容”。特别条款约定:周**为娱乐主播,娱乐主播以唱歌、跳舞、脱口秀等多种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的现场主播;每月直播小时遂不低于80小时,且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2天。从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由周**在方加公司提供的虎牙直播平台上从事直播演艺活动,应当完成的直播要求时长及天数。

其次,依据在案虎牙直播平台统计的周**直播数据,包含“星秀”“户外”“王者荣耀”“其他直播”直播时长数据,周**主张上述直播平台均是合同约定的演艺活动品类,依此计算完成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方加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演艺活动仅限“星秀”品类,依此计算周**未完成直播时长,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为,从案涉经纪合同约定条款来看,双方仅约定虎牙直播平台的演艺活动,而上述直播品类均属于虎牙直播平台的项目,方加公司称仅限“星秀”品类演艺活动缺乏合同依据;方加公司称于2022年8月向周**提出演艺活动仅限“星秀”品类,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双方从2022年1月开始履行合同,若仅计算“星秀”直播时长,从2022年4月起即未完成直播时长,方加公司在2022年8月之前未曾提出异议,且仍结算合作费用,与合同约定结算条件相悖,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难以采信;方加公司于2022年8月要求周**在“星秀”中完成直播时长,并未得到周**同意,故方加公司缩限演艺活动范围,未经周**同意,双方未就合同履行范围达成一致变更意见,方加公司以周**不服从公司安排、未完成直播时长为由主张周**的违约行为,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方加公司主张周**未完成每月直播天数的要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统计结果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再则,周**主张方加公司未按时支付合作费用的违约行为。方加公司未按时结算2022年9月-11月期间的合作费用,有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可以认定;关于2022年12月合作费用未结算,因周**于2023年1月17日向方加公司发送解除经纪合同的律师函,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日为次月20-25号,周**在结算到期日前提出解约,双方就此解除合同产生争议,不构成方加公司不结算2022年12月合作费用的故意违约情形,但不影响方加公司之前未按期结算合作费用的违约责任认定,故周**主张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认同,方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合作费用存在违约情形。

最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艺人依据合同约定从事演艺活动,公司从艺人的演艺活动中获取收益,并将该收益与艺人进行结算及分配系经纪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签署合同的目的;方加公司未能按时结算合作费用,且其未不支付合作费用的理由,依上所述不能成立,经周**催讨后,仍未履行支付合作费用的合同义务,周**以无法实现获取合作费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后生效,方加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签收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故双方就案涉经纪合同于该日解除。

关于返还预付服务费40万元、律师费、利息问题。预付服务费系指合同期限内的服务费,案涉经纪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即解除,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周**向方加公司返还预付服务费12万元。依上所述,违约方系方加公司,方加公司主张守约方承担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逾期支付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合作费用利息损失的问题,方加公司未按约支付合作费用,周**要求方加公司自解除合同之日起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及利率计算标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12月及之后合作费用,因解除合同之时,尚未到合同约定的结算合作费用时间,方加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合作费用之故意,周**主张2022年12月及之后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合作费用,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以此计算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78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78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三、确认周**、繁昌区****工作室与方加公司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艺人网络直播经纪合同》于2023年1月21日解除;四、周**向方加公司返还预付服务费人民币120,000元;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抵扣后,方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支付人民币35,858.19元;五、方加公司以人民币12,174.82元为计算本金,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周**支付利息损失;六、驳回方加公司的原审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意义&总结
1.收益的分配与结算系经纪合同中的核心条款,MCN机构应当更加注意其支付佣金义务,需要及时足额支付,即使主播有轻微瑕疵履约,MCN机构也不宜贸然停止支付主播佣金,以免构成违约,主播还可据此提出单方解约,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2.在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催告对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履行并保留催告记录;催告方式优先选择书面函告形式,通过EMS速递或顺丰快递给对方,保留相应快递回执,同时通过微信方式向对方发送,以尽到催告义务。

3.关于合同解除。若合同没有约定单方解约条款,或在履约中出现对方违约情形但合同没有对应的单方解约条款,此时可考虑适用法定解除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直接书面函告对方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收到函件之日为合同解除日,然而对方往往不予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判断是否具备单方解除权来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也就是说,从法官认定的合同解除时间能判断出哪一方是合同违约方。对此,如MCN机构或主播有意解除合同,均须注意自身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按照法定合同解除程序通知对方,以免解约不成反成违约方。

4.关于直播行业中预付服务费及签约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关费用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主播没有违约行为时,经纪公司无权要求返还,且签约费属于风险投资,不应由弱势一方的艺人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关费用是否返还,应综合考虑合同已履行期、剩余履行期、艺人违约行为、艺人过错等多个因素。律师在代理不同主体时可参考不同的判例以支持己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