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架黄蓝车斗气案:刑辩律师在重大社会舆情案件中更要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2024.11.29
发布者: 陈曦、许超
今年,融力天闻根据客户行业性质、律师团队业务专长,并结合律所战略发展规划,对原有的11个专委会进行规范调整,并增设破产重组与清算专业研究委员会、企业合规专业研究委员会、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研究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经过上述规范调整后,本所14个专业研究委员会具体如下:公司商事与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金融与证券财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文化传媒与娱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海外投资与国际贸易、刑事与合规、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投融资与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破产重组与清算、企业合规、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
本专栏将展示律所各个专委会的优秀案例,14个专委会将定期甄选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实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度挖掘与系统整理,提炼出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关键流程与宝贵经验,不仅彰显案例本身的典型意义,及其对同类型案件处理的借鉴价值,更融入了律师们的实务洞见与专业感悟。
第三期 刑事与合规专业研究委员会 推荐案例——上海高架黄蓝车斗气案
该案例亦为第八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模拟案例
辩护律师
陈曦、许超(代理黄车司机一方)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17时许,上海市进入晚高峰交通时段,张三驾驶黄色货车(以下简称黄车)沿内环第二车道(外侧)行驶至内环高架桥匝道入口,恰逢李四驾驶蓝色小轿车(以下简称蓝车)从匝道行至该处并道拟进入主路,黄车未按“交替通行”规则让行,蓝车(车速25km/h)强行并入第二车道,将黄车逼向第一车道(内侧),两车差点发生碰撞,张三十分不满。为发泄情绪,张三驾车(车速28km/h)部分车身超出蓝车后,强行变道侧挤、拦截蓝车,致使蓝车与高架右侧防撞墙发生摩擦,后两车(两车车速均为25km/h)互相紧贴,持续长达十余米。之后张三驾车向前驶离,李四则驾驶蓝车加速(车速49km/h)追赶至黄车左前侧,如法炮制向右猛打方向撞击黄车,导致黄车被撞后冲上右侧高架防撞墙且四轮悬空斜挎于高架护栏之上。张三、李四二人斗气驾车相挤相撞,造成各自车损、高架道路设施物损若干。两车碰撞期间涉事路段行经车辆47辆次;事故处理造成高架及地面相关路段拥堵距离约3.4公里,影响时长约1小时44分。
争议焦点
1.张三、李四二人在高架桥上开斗气车,互相挤撞,但车速较慢,是否具有危害不特定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是否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
2.本案造成相关路段严重拥堵,严重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还是公共安全的危害?
本案难点
1.本案是重大社会舆情案件,且舆论对黄车司机非常不友好。
2.起诉书将黄车司机调整为第一被告人,黄车司机的刑事责任有重于蓝车司机的风险。
3.黄车司机起初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识,内心是疑惑、甚至是抗拒的。但如果黄车司机坚持寻衅滋事罪,在最终量刑上律师能否取得“有效辩护”?危害公共安全貌似是重罪,寻衅滋事貌似是轻罪,坚持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带来的收益,能否覆盖认罪认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收益?
辩护思路
1.观察、思考检察官、法官的态度、意见及反馈,听取同行对案件的不同看法,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与疑惑解答,避免自陷“孤注一战”,避免为辩护而辩护,更避免在开庭前引发新的舆论风波,时刻将当事人早日回归社会作为首要目标。
2.以罪名换取量刑从宽的空间。将原本不具有 “其它危险方法”相当性的理由,作为从宽的理由。
3.与蓝车司机一方庭前达成互相谅解,退赔高架维修费用,避免在法庭上“二次别车”,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庭上也帮蓝车司机求情,打开格局。
裁判解析
1.张三、李四为斗气泄愤,在晚高峰时段、车流密集的高架道路上,交替连续实施别车、撞击、持续刮擦等危险行为,不仅造成双方车辆严重毁损,并且具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直至发生高架坠车等严重危害高架上下沿途车辆和行人安全之危险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2.张三、李四二人行为的内在危险性基本相当,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结果在危险程度上虽有差异,但都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具体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二人的行为紧密交织,互为因果,都应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承担责任。
3.两人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减轻处罚;二人退赔高架维修费用,酌情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1.张三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但刑期较低,年内可恢复自由之身;
2.张三刑期略微低于李四,在社会舆情汹之下,本案的公检法都做到了秉持独立性、专业性,没有放大张三的责任,难能可贵。
办案感悟
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社会重大舆情案件时,更要始终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