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张勇教授受邀至本所作《刷单返利、外汇对敲案件的刑法适用疑难问题》专题讲座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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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下午,融力天闻“四季讲坛”——《刷单返利、外汇对敲案件的刑法适用疑难问题》专题讲座在总所成功举办。在本所刑事与合规专业研究委员会执委房肇鸿律师的邀请下,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勇教授亲赴本所主讲。本所三十余名律师现场参与讲座,部分律师则通过腾讯会议听讲。
讲座伊始,张勇教授首先介绍了网络刷单返利案件的背景及其认定争议。他指出,刷单返利行为起初是一种在电商平台获取折扣的合法方式,但被不法分子利用平台漏洞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薅羊毛”,进而可能触犯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在刑法定性方面,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分歧关键在于对“机器能否被骗”这一问题的理解。张教授认为,应采取务实立场,不应固守传统观念,仅以“机器不能被骗”就否定诈骗罪成立的空间,而应结合司法实践需求进行灵活判断。
接着,张教授详细剖析了网络刷单返利不同类型的刑法定性。他结合多个具体案例,深入讲解了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型、利用平台技术漏洞型以及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型等几种类型的刷单返利行为。这些案例生动展现了不法分子如何利用平台漏洞恶意获取优惠让利,以及司法机关在追诉此类行为时所面临的挑战。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张勇教授聚焦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他解释了“对敲”这一证券领域术语在外汇市场上的具体应用。张教授指出,当前外汇对敲违法犯罪呈现资金账户众多、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以及与上游犯罪勾连紧密等特点。他进一步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阐述了外汇对敲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处罚标准。
针对外汇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张教授提出了限制解释立场。他认为,不是任何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及对象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于自用外汇对敲行为,张教授强调,如果行为人没有营利目的,且行为规模、次数等情况证明其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则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一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认同。
讲座最后,房肇鸿律师结合刑事实务中的相关判例与张勇教授就“自用外汇”对敲行为的出罪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张勇教授结合法律规定,指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进行全面实质判断,围绕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分析。张教授强调,对于行刑交叉明显的案件,应优先考虑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深入浅出,不仅为与律师们提供了宝贵的学术资源和实践指导,也进一步推动了刑法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张勇教授的精彩讲解赢得了律师们的热烈掌声和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