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乐聚河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2026.01.06
发布者:
各债权人:
2025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永乐聚河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聚河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15日指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担任永乐聚河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事项
1. 申报时间:
截止2026年1月20日之前;
2. 申报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706室;
3. 联系方式:
王世喜律师,13818539968
黄天君律师,18964621021
4. 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上海三中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永乐聚河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 债权申报通知、相关资料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下载 ;也可通过融力天闻官网→
http://www.rtlawyer.com.cn查阅,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查阅;
6. 其他注意事项: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项
1. 会议时间:
2026年1月27日下午15:30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
2. 参会人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等;
3.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对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依法申报债权的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特此通知。
上海永乐聚河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